[摘要] 今后城镇企业职工在我省跨市州多次就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的《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对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
今后城镇企业职工在我省跨市州多次就业,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转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的《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对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其中,养老保险关系在进行转移时,除个人账户外,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也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转移。
《办法》解读
【跨省转移】 统筹基金按比例转移
今后我省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部分将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转移时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缴费比例高于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利息。
【省内流动】 只转移个人账户信息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也将按照新的《办法》转移。
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当地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从本人建账之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之后建立个人账户的,统一从1998年1月1日起计算个人账户利息;个人账户记账额与按规定计算的资金转移额不一致的,1998年1月1日之前已建立个人账户的,转出地和转入地均保留原个人账户记录;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11%的部分不计算为转移资金,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11%的,转出地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2006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记账比例高于8%的部分不转移,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低于8%的,转出地按8%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
个人账户记录按规定调整后,参保人员又发生跨省流动的,不再作调整。值得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在本省境内跨市州流动就业的,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
【转移接续】 “4050”来甘可建临时账户
参保人员从外省来我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将如何办理呢?按照新的《办法》,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市州就业参保的,由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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