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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落实国务院房地产调控15条细则(全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03-01 15:44

[摘要] 北京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通知。

 

土地供应

 “先限房价、后竞地价”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没有完全落实的地区,要停止房地产建设用地审批及供应。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推行新建住房“先限房价、后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对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或收回土地。

要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

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土地开发项目。

限购政策

暂停向有两套房的 本地居民家庭售房

兰州市和其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尽快出台住房限购政策。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新建项目

配建10%廉租房和公租房

大力发展公租房,切实增加公租房供应。新建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租金按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实行动态调整。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10%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凡不按比例配建的,不得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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