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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企业分摊共用水、电费 不得借机盈利不得提前预收

兰州晨报  2017-08-11 08:42

[摘要] 8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了解到,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近日正式印发《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试行)》。《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分摊共用水、电费用时,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不得提前预收。

8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物价局了解到,兰州市物价局、兰州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于近日正式印发《兰州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试行)》。《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分摊共用水、电费用时,不得有任何借机从中盈利行为,不得提前预收。

《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应根据受益群体和费用承担范围的不同,分别独立安装水、电等计量表具,每月向业主或使用人公布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或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房产建设企业所有未售房产的产权面积,与购买业主同时同等承担公共用水用电的分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电梯电费、正常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等用水、用电,不得再另行计算分摊。地下停车库(场)的共用水、电费用,包含在停车服务费用中,不另行分摊。

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及生活自用水、电费用,住宅小区宣传、公示、广告等水、电费用,商铺、游泳池、球场、会所、停车场等经营活动场所水、电费用等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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