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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名义禁止炒房应慎之又慎

兰州晨报   2017-04-10 08:42

[摘要] 日前,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该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者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该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炒房者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这是以法律的名义禁止炒房。以法律的名义禁止炒房,和法律禁止炒房,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如果是法律禁止炒房,法律上会有明确的条款、白纸黑字的规定,说投资性或其他非居住性买房属于无效购买行为,属于这种购买行为所签订的购买合同无效。但是,法律上并没有禁止炒房的“白纸黑字”,因而笔者认为,法院判决炒房者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只能说是“以法律的名义”,而不能说是依据法律。

法官的说法,一个是说,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一个是说,炒房者并非真要购买房屋,因而其所签订的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这两个解释都经不起推敲。

首先,法律并不禁止公民或组织利用信息优势经营、赚取差价。自从投机倒把罪名被废止,任何利用信息优势的经营活动都属于合法行为。其次,信息不对称原本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而完全信息对称的交易几乎不存在。正因如此,市场经济中的信息具有价值,因信息优势所获得的,实际上是“信息租金”的。同时,并不存在的信息优势,任何利用信息优势的交易,都带有一定的风险。而这也正是市场经济的规则和魅力所在。这方面的问题只能交给市场自身调节,“以法律的名义”加以干预,是对市场经济、市场规则的破坏。

或有人说,政府一直在干预炒房行为。然而,“看得见的手”与“以法律名义”性质并不同。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中央的政策定位没有问题。但对于炒房的问题也只能通过政策调节来解决,并且,税收、信贷等组合政策的出台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司法层面在任何时候、任何问题上都只能依法行事。任何的法外用力,其对司法公正、法治公信的消解,其害都远甚于炒房。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司法不能保护交易的自由以及市场规则的有效,市场就可能成为“伪市场”。这是最可怕的问题。因而笔者认为,这个“以炒卖房屋为目的的购房合同无效”的首判,若产生案例效应,对市场经济规则的破坏恐怕不好估量。

打击炒房、市场规则、司法公正都是不同概念上的问题,应该各归各的轨道。特别是“以法律的名义”行事,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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