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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东墙补西墙365人6325万余元房款“蒸发”

西部商报  2016-07-06 08:43

[摘要] 7月5日,备受关注的“兴麟系”甘肃分支——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管程利敏、云磊等10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7月5日,备受关注的“兴麟系”甘肃分支——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管程利敏、云磊等10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截至案发,致使365名购房群众共计63257200元的房款无法返还。法庭上,主犯之一的程利敏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部分以及认定的金额部分提出异议。据悉,该案预计将审理三天。

一手策划

成立房产公司蓄谋诈骗

据公诉机关指控,出生于1987年的程利敏,捕前系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甘肃区域总经理。出生于1987年的云磊,捕前系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兰州分部总经理。张艳、王同钱、王涛马建平、杜恒、黄伟、王飞、朱天宝8名被告人分别任职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兰州分部代理业务副总经理、信贷部部长、业务主管等职务。

2013年年初,吴秉麟(宁夏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另案处理) 在明知不能为群众办理无产权证房屋过户和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指使程利敏在兰州策划成立甘肃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此,由吴秉麟一手策划的恶意诈骗开始。2013年3月25日甘肃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兰成立,2013年7月1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B类市场(店面40至80家之间),注册资金200万元,吴秉麟全额出资,程利敏为挂名股东。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除总部外,在兰成立了51家经营网点,5家未工商登记,其中:城关区26个、七里河区10个、安宁区11个、西固区4个。该公司成立后由程利敏负责经营直至2014年6月,后由云磊负责经营直至案发(程利敏升任甘肃区域经理并继续负责该公司)。程利敏于2013年8月30日获得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5%的股份。

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甘肃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成立后,吴秉麟、程利敏在兰办理了个人银行卡,用于收取客户定金购房首付款,银行卡由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人员保管,进出账需经程利敏(任总经理期间)、云磊(任总经理期间) 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拨款使用。

拆东补西

所骗房款填补其他城市亏空

据公诉机关指控,吴秉麟指使程利敏,利用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过向购房客户承诺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屋办理过户及银行按揭贷款,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要求贷款客户提供伪造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合同专用章,虚假的《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兰州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骗取群众信任,并诱使购房者将定金购房首付款通过现金、转账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吴秉麟或程利敏在兰办理的个人银行卡中,并分别承诺限定时间内办结过户及银行贷款手续,客户向公司交纳首付款和定金后,该公司实际并未办理相关业务,而是将一部分购房者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应吴秉麟的要求,打入吴秉麟在宁夏银川成立的宁夏兴麟房地产集团总部(吴秉麟、刘爱平个人银行卡中),用于填补其他城市亏空(退还客户首付款和定金)和拓展新公司;一部分款项因合同承诺时间到期,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先是以种种理由向购房者进行推诿,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款项用于退换前期客户的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剩余部分经银川总部同意后,用于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买物资、发放工资、公司营运等日常费用。

365人

6325万余元房款“蒸发”

经审计证实: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甘肃正丰房地产中介收入仅为875465元,经营期内形成巨额亏损,公司日常费用支出几乎全部由收取客户的房款进行填补,公司收取客户房款共计140859900元,采取用新客户所交购房款归还老客户的方式,归还77600700元。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代收客户的资金,应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该部分资金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在经营期内未按上述规定管理客户资金,随意将客户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其中:经营期内亏损18997526.8元,购置固定资产2464573.92元,总部占用(上划) 资金41057500元。截至案发,致使365名购房群众共计63257200元的房款无法返还。

公诉机关指控

10名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张艳、王同钱、王涛马建平、杜恒、黄伟、王飞、朱天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王涛、马建平、杜恒、黄伟、王飞、朱天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程利敏、云磊、王同钱、王涛、马建平、黄伟、王飞、朱天宝系投案自首。

对于指控,被告人程利敏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对于指控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无异议,对6300余万元的金额有异议。庭审中记者了解到,程利敏进入正丰公司后工资每月8000元,加上奖励月收入差不多1万元左右。法庭上程利敏当庭悔过称:“我本人受吴秉麟的指示,做了错事,这是不应该的,我对不起所有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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