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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至2成

甘肃经济日报  2016-03-09 09:01

[摘要] 3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8个月以内。

3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力争到2019年底,全省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8个月以内。

《方案》提出,市县两级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抓紧制定2016—2019年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创新举措,精准施策。

大力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用足用好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力争2016年全省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商品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要全面实行货币化安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50%的市县,加大信贷资金支持。

严格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税收政策。加强信贷支持,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要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和异地贷款政策,鼓励各地结余资金在省内城市间调剂使用,支持住房消费。落实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2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方案》确定,全省要积极支持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房。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主动服务,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支持农民进城购房。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对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政策支持。

保障进城农民及其子女平等享受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为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房创造条件。

进一步扩大租赁补贴范围,将在城镇已实现稳定就业的非户籍住房困难人口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并租赁住房居住的家庭,与户籍人口家庭同等对待,按标准逐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此外,要立足市场需求,合理把控商品房用地供应闸门。对于库存总量消化周期明显过长的市县,暂缓或减少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

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方案》确定,全省要引导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综合施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市场消费。鼓励房地产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鼓励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化经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多元化发展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或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

房、都市“创客空间”、旅游地产、养老地产。

省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调度,加大对市州去房地产库存工作的督办力度,按季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定期督查考核,并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导、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市州政府要建立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抓紧制定工作计划,于2016年4月底前报省建设厅;每季度末要向省建设厅报送去房地产库存进展情况,年底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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