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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 放开小城市落户限制

鑫报   2015-12-21 00:52

[摘要]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简称《意见》)。

鑫报讯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于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简称《意见》)。方案就加大农民工权益保障力度、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等。

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农民工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意见》指出,全面推行农民工精准培训。包括,优先对2015年全市91个整村脱贫村中的农民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同时,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此外,鼓励各类民办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鼓励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培训,按规定给予适当的培训补贴。

多渠道促进农民工转移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招用农民工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时,可按照相关政策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

大力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放宽农民工创业准入条件,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当场核准办结。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着力提高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程度。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农民工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开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

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不断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深入打造“无欠薪”城市。严格实施兰州市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一卡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制裁力度。进一步强化失信惩戒,建立“欠薪黑名单”制度,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开设为农民工服务的特色窗口,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按政策将符合条件已建立工会组织中的农民工会员纳入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开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办案效率,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

《意见》指出,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市“一证通”。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综合服务设施或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站、所),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此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综合承载压力小的地区,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综合承载压力大的地区,可以对稳定就业的年限和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各县区要根据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

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

在保障教育方面,《意见》指出,各县区要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输入的数量、分布和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均衡配置教学资源,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鼓励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给予专项补助。深入贯彻我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将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在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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