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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楼市新政出台 首次购买普通住宅契税降至1%

兰州日报  2015-06-26 09:25

[摘要]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分为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多措并举形成推进合力共三大部分二十六条。

●取消商品房套型和面积限制      ●取消居民在兰购房套数限制

●取消境外购房限制                    ●取消申办预售许可证形象进度限制

首次购买普通住宅契税降至1%

此次出台的《实施意见》分为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多措并举形成推进合力共三大部分二十六条。为进一步激活市场、促进消费,《实施意见》提出凡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并已实际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含本市远郊区县和兰州新区),均可在本市办理购房人家庭及其无业的配偶、未婚子女的落户手续。

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144平方米以下)以及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住宅作为改善型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对购买普通住宅(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给予50%优惠、按1.5%征收。继承房屋不计入个人及家庭住房套数。

对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两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住房公积金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贷款

《实施意见》也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5年内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贷款本息,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或贷款余额。

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为20%。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凭无房产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以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在手续办理、土地供应、货币安置、征收工作、规划建设等多方面出台了相对系统的举措。其中提出,在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确定,并给予货币补偿金额30%奖励。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一律按首套房认定,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打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商品房的通道,并鼓励公开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

刚刚经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释放出一系列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信号,也从政府层面对不符合规律的抑制性政策做出重大调整。

购房契税

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宅(144平方米以下)以及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住宅作为改善型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对购买普通住宅(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给予50%优惠、按1.5%征收。

“钉子户”

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钉子户”,将按照国务院令相关规定,由各县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强制征收,并取消对被征收户的所有奖励和政策性补助。

对“钉子户”依法强制征收并取消所有奖励和补助

《实施意见》要求县区政府要严格征收程序,坚持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在实际征收中严格坚守政策底线,决不允许突破或变通。项目征收范围内的“钉子户”,将按照国务院令相关规定,由各县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强制征收,并取消对被征收户的所有奖励和政策性补助。对人多地少、改造无效益、投资商不愿介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区政府直接承担进行改造。

此外,2015年8月1日前,全市将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项目进行梳理、规范和统一,对可能存在重复收费的营利性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和删减,对所有涉及行政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规范和公示,将所有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成立兰州市房产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加大对我市商品房预售和房地产中介市场、保障房建设、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今后,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将被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并对房地产发展指标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目标考核。

据市房产局负责同志介绍,这次通过的《实施意见》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两条思路,一是围绕贯彻全省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政府有关实施意见,在兰州市以前出台的各项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提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措施。二是立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职能定位,着眼于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提交会议讨论之前,《实施意见》广泛征求了县区、部门及房地产企业等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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