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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下发住房救助工作意见 购买存量房转为公租房

兰州晚报  2015-05-28 09:59

[摘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3部门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表示,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据兰州晚报报道:“拓宽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5月22日记者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3部门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以上意见,并表示,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摆脱“低保”困境但仍符合公租房条件者仍可续租

具体的住房救助分为两大类,其中,城镇家庭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的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资格后,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给予保障。“如果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家庭摆脱了‘低保户’的困境,已经配租的房子是不是必须退回?”对于以前廉租房住户普遍关心的这个问题,此次《意见》也给出了明确指导:在住房救助家庭资格复核阶段,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同时相应调整租金。

5月22日记者还获悉,省住建厅已督促各地尽快落实公租房的建设和分配,到今年底前,须确保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率达到90%以上。

农村居民可先向乡镇政府申请住房救助

对于想获得住房救助的农村居民而言,步是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确认、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会将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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