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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

西部商报  2015-05-25 09:11

[摘要]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3部门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省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住房救助。

近期,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3部门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全省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住房救助。同时,甘肃省将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租房。

城镇救助对象将优先配租公租房

据了解,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租房制度保障范围。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对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其中对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确保其租房支出可负担。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应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城镇家庭可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申请家庭的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农村居民(家庭)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对申请人的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人员资格、住房状况进行确认、调查核实并公示后,报县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批决定纳入住房救助范围的,应将其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

加快公租房建设多种方式拓宽房源渠道

记者从甘肃省建设厅获悉,甘肃省在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同时将采用多种方式拓宽房源渠道。各地应不断加大政策、资金、土地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公租房建设,对已建成的公租房及早分配入住。拓宽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提高安置工作效率,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难等问题。同时,落实公租房筹集、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的财税、金融和用地等优惠政策,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有力支持。

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时,应优先满足当年实施住房救助的需要。并公开住房救助政策、救助程序、救助结果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目前建设厅还转发了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确保年底前全面完成2012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公租房分配入住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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