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周某某名下的房产因一桩官司被法院调解给了原告,当时并不是被告的周某某十年后才获悉此事。于是,莫名“丢”房的周某某决定提起申诉。5月14日,周某某重新要回产权后,其老父亲向检察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周某某名下的房产因一桩官司被法院调解给了原告,当时并不是被告的周某某十年后才获悉此事。于是,莫名“丢”房的周某某决定提起申诉。5月14日,周某某重新要回产权后,其老父亲向检察院送来锦旗和感谢信。
1995年10月,甘肃省某公司因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1.3万元。后因该公司到期未还款,李某于2004年将该公司诉至城关区法院。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将城关区的一住房产权予以抵债。但该房屋的产权并不属于该公司,而是案外人周某某。而法院审判人员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以民事调解书审结此案。
2014年5月,周某某发现自己的房子产权人成了李某,经多方了解后,认为城关区法院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向区检察院提起申诉。民行科干警经审阅案卷,并多方调查,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区检察院遂向区法院提出再审建议。区法院经过再审,撤销了错误的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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