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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限制引导基金投资房地产行业

西部商报  2015-04-10 09:27

[摘要] 《办法》明确规定,引导基金首期规模按不低于5亿元筹集,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

9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规范设立和运作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领域,聚焦培育我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我省出台了《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有效期10年。同时,省发改委以及省财政厅联合下文要求各有关单位组织申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方案。


首期筹集规模按不低于5亿元执行

《办法》明确规定,引导基金首期规模按不低于5亿元筹集,通过逐年增资、投资回收滚动使用等方式扩大规模。来源包括2015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3亿元;整合省级相关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2亿元;省级财政已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回收的本金和;引导基金回收的本金和产生的;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其他资金。

申请时须具备多项条件

在申请条件方面,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主要发起人和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引导基金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引导基金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且不能成为大股东。参股基金应投资于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其中投资于初创期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7年,不超过10年。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房地产等业务

引导基金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得用于投资已上市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禁止从事的业务等。在参股基金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可按照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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