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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建公租房面积标准 单套严控在60㎡以内

鑫报  2015-02-03 09:29

[摘要] 2015年1月1日,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全面实施,今年起,兰州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

2015年1月1日,兰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全面实施,今年起,兰州市公租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一规划建设、统一准入分配、统一运营管理。其中,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

公租房

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60平方米

从今年起,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合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2014年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市、县区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均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套型面积: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为引进特殊专业人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超过60平方米的套型建设比例不超过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30%。

采取综合评议或分组摇号统一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两年以上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3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引进人才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申请时间为每年的8月1日至9月30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可在申请时间段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在申请时间段,由所在工作单位集体向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引进人才须经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资格后,向县区或市房产局提出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资格须经两级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投诉。一是在申请家庭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工作单位进行公示;二是由市房产局在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均为15天。由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有异议的申请人进行调查落实,经查证落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保障资格。

已建成的廉租住房和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各县区要首先保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要。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综合评议或分组摇号等方式统一进行配租。

租金按市场租金水平的60%确定

自2015年起,兰州市将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60%确定。租赁价格由市物价局综合同地段、类似的住房市场租金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租金减免: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等进行分类减免,可分为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及政府规定的特殊优抚的保障家庭,实行差别化租金,实施梯度保障。对低生活保障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80%减免,低收入符合条件家庭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60%减免,政府规定的特殊优抚的保障对象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50%减免,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减免条件的按高减免额度执行。

共有产权管理廉租房并入后原产权性质不变

公租房实施动态管理,核查中发现保障家庭住房和收入超出标准的,调整为市场租金直至退出住房或取消租赁补贴。已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原有产权性质不变,继续按确定的相应租金标准缴纳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租金。如其收入和住房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要求的,则将房屋退回或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租金,退回房屋政府返还原购买共有产权的房款。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租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更新改造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后续建设和滚动发展。不足部分,按管理权限市、县区财政给予补助。入住业主承担小区物业服务费用。逐步试行政府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基本物业服务,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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