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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居住区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

西部商报  2015-01-30 09:53

[摘要] 为完善兰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兰州市政府草拟完成了《兰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就此兰州市政府就《规定》(草案)内容予以公布,并从即日起至2月5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为完善兰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监督,兰州市政府草拟完成了《兰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草案)》(简称《规定》(草案)),就此兰州市政府就《规定》(草案)内容予以公布,并从即日起至2月5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社会公众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邮等形式将意见送至兰州市城乡规划局。

什么是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规定》(草案)中指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及养老设施、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根据要求,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居住区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用地周边服务设施现状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明确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种类、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和设置要求等内容。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作出划拨决定书时,应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明确居住区配套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和需移交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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