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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村民状告村社村委会

西部商报  2015-01-13 09:32

[摘要] 吴某一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应领取征地补偿款121947.1元,但该村八社部分农户以原告家庭系迁移户为由,拒不给其家庭分配征地补偿款。无奈之下,吴某将该村社及村委会诉至法院。

吴某一家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应领取征地补偿款121947.1元,但该村八社部分农户以原告家庭系迁移户为由,拒不给其家庭分配征地补偿款。无奈之下,吴某将该村社及村委会诉至法院。1月5日,高台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高台县巷道镇高地村八社支付原告吴某土地补偿款121947.1元,该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6月,高地村八社部分荒地被征用后,高地村八社确定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10256元,每亩承包地分配征地补偿款5542元,同时八社村民以吴某全家系迁移户,未对荒地尽过相应义务为由决定吴某全家不享受集体荒地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吴某认为,村社拒不分配征地补偿款,侵害了其全家的合法权益,遂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高台县巷道镇高地村八社、高台县巷道镇高地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辩称,2014年7月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系集体荒地征地补偿款,集体荒地是原高地八社村民开垦、平整,原告作为迁移户,没有对所征用的荒地出过力,原告亦未对荒地尽过相应的义务,不给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是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全家迁入高地村八社,并在该社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已取得被告高地村八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高地村八社作为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但被告高地八社形成的“原告全家不享受集体资金分配”的分配方案违背法律规定,有失公正。故原告要求被告高地村八社按照分配标准给付征地补偿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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