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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棚改区改建须80%被征收人同意 明年实施

兰州晚报  2014-12-09 09:51

[摘要] 2015年1月1日起,《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2015年1月1日起,《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近郊四区的房屋征收地段类别划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由市征收部门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批准执行;皋兰县、永登县、榆中县、红古区等远郊县区的各类标准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公布执行;同时,各部门和县区也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标准适时调整。《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在征地拆迁期间,禁止项目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在《办法》即将实施的2015年—2017年,也是我市集中打响棚户区改造民生攻坚战的三年,在此期间将涉及到全市超过9万户、约30万人口“两线、六坪、七片区”棚户区居民的动迁,《办法》对此特别提到,旧城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先行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有8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的,方可启动改建工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经论证审核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方案中,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确定征收后,政府该给被征收人补偿些啥?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办法》规定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办法》明确,分户评估报告必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并接受现场咨询。在面积上,我市执行补偿面积制度,即征收一个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房屋,按40平方米给予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一次性3个月的补助。(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征收中,也有不少这样的“疑难杂症”:房本上是住宅,后来改为他用,征收时按啥标准补偿?《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一次性经营补助。

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是,选择货币补偿可以有奖励。其中,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30%奖励;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奖励。当然了,提前搬迁也有奖励,即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住宅每户奖励1至3万元;非住宅每户奖励1至5万元。

啥情况下得不到补偿?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四项行为时无法获得补偿:一是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是房屋产权及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三是新设立登记营业执照;四是不符合现行户籍政策的迁入、分户。县(区)房屋征收部门会将这些不予补偿的情况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房屋登记、城管执法、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若超过1年,将自动解除。

在实际征地拆迁中,也常常遇到“夹缝”中的情况,例如有房屋是临时建筑或没办理房产登记等手续,但已被列入了征收范围,咋办?这时,并不会“一票否决”,《办法》规定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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