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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新政:房屋未入住超6个月可交纳70%物业费

兰州晨报  2014-11-25 09:13

[摘要] 11月24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物业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11月24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兰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物业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办法》规定,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今后将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普通住宅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以及普通住宅实行酬金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办法》特别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或入住后不使用连续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此外,针对之前物业共用部分维修费用如何支付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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