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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参加环境整治卫生创建的单位 罚款一万元

西部商报  2014-10-31 09:43

[摘要] 30日召开的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简称《条例》)。

30日召开的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兰州市爱国卫生条例》(简称《条例》)。今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爱国卫生具体工作。

《条例》规定,对拒不参加环境整治、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促进爱国卫生工作且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市、县(区)爱卫办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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