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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地震导致房子塌了 欠下的房贷谁还?

广州日报   2013-04-27 10:34

[摘要] 地震中房子没了,房贷还要继续月供,并非银行不近人情,而是房贷者必须履行的一种契约。退一步讲,即便是银行向房贷者尽人道、献爱心,也只能采用暂停月供、减免利息等方式。而这对受灾群众来说,显然是杯水车薪。由此也暴露出,受灾群众自救能力比较脆弱,过度依赖于政府救济,而同样脆弱的还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芦山7.0级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幸福家园。然而近日,有律师声称,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如果倒塌了或者成为危房,只要人还活着,月供就要继续还。此话一出,引发了不少质疑。(4月26日《东方早报》)

地震中房子没了,房贷还要继续月供,并非银行不近人情,而是房贷者必须履行的一种契约。退一步讲,即便是银行向房贷者尽人道、献爱心,也只能采用暂停月供、减免利息等方式。而这对受灾群众来说,显然是杯水车薪。由此也暴露出,受灾群众自救能力比较脆弱,过度依赖于政府救济,而同样脆弱的还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

而与巨灾相对应的是较低的投保率和赔付率。据保监会的数据,2008年雪灾造成倒塌的35.4万间房屋中,仅有1.21万间报案理赔。据悉,在发达国家,家庭财产险的普及率已达70%。而我国多数地区的投保率尚不及5%。这与发达国家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大约30%至40%由保险赔偿形成鲜明的对比。

首先,保险企业存在“轻视自然灾害”思想。由于自然灾害保险发展滞后,利润微薄,赔偿责任大,成为许多保险公司回避的对象。一方面,专门针对自然灾害险种设计寥寥无几,如作为一个重要独立险种的地震险,至今在多数保险企业仍是空白。另一方面,既有的自然灾害保险理赔标准又显得过于严苛,大大弱化了其保障功能,如现行财产保险条款中的“雪灾”保险责任标准便是:只有雪压达到特定要求导致建筑物倒塌时,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群众保险意识淡薄。目前,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人们普遍把政府列为道防线,这种消极思想相当危险。应提高自我应对灾害的能力,有些灾害自己无法承受时,要积极寻求保险公司来分担风险,社会和政府应该是人们的第三和第四道防线。

总体而言,我国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尚不成熟,国家和地方政府更有针对性地设计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保险制度,这需要相关法律规范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由政府牵头设置巨灾资金,在灾害来临时,政府出面协调,保险企业在有足够的资金链后,也必须承担保险的义务,为灾害后的赔偿负责。面对灾害,政府和保险业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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