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市场 > 正文

"住房保障标准"拟纳入立法 明确政府保障职能

京华时报  作者:孙雪梅 文静  2013-01-28 10:37

[摘要]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对8个法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其中包括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向人代会作工作报告。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拟对8个法规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其中包括基本住房保障条例。

据介绍,本市拟立法规定本市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明确把住房保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专项预算;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等。

立法进展  住房保障条例今年立项论证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称,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座谈及开展基本住房保障法规预案研究工作的基础上,于2011年8月3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94次主任会议上正式通过并启动《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法规预案研究。

经过一年多调研,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起草的《〈北京市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专家建议稿)草案》,目前已经出炉,从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权益体系的界定、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职责、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运行机制设计和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立法时机选择等5方面展开分析研究。

《草案》提出了基本住房保障的各环节制度设计,包括住房保障的范围和对象、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和标准、保障资金来源;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各级政府部门在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中的责任以及监管机构职能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等具体条款。

目前,《条例》已经完成前期立法调研,今年将进行立法立项论证,择机启动立法程序。一旦最终实现立法,届时北京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将有统一的地方法规可依,北京也将成为继深圳、厦门之后第三个对保障房立法的城市。

行贿骗保障房或处高额罚金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顺利,在资金方面,《草案》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的八大资金来源,即市、区政府应建立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通过两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依法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土地出让中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金,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房专用补助资金,保障房上市交易缴纳的土地等相关价款,政府持有的保障房出租或出售收入,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等。

对违规成本过低导致骗租骗购屡禁不止的问题,已形成的《草案》建议,对不符合保障房申请材料,以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的,处以罚款,特别是不符合申请条件,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保障房或货币补贴的,处罚金额可能非常高。

现状  骗租骗购违法成本有些低

截至去年底,200多户家庭因骗购保障房被责令退回,但因没有立法出台骗购骗租保障房的惩罚措施,这些家庭并未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这正是住房保障制度的漏洞所在。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住房保障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大都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层次较低,效力不高,尤其是对于骗租骗购等行为,只能设定较轻的行政处罚措施,违法成本低。

目前北京的处罚是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处罚太轻,一些人甘愿冒着风险虚假申请保障房。香港的处罚非常严厉,申请者如虚报材料,骗租公屋,罚款5万元,监禁6个月。

代表建言  制度要保公平保基本需求

市人大代表、北京保障房投资建设中心总经理金焱昨天表示,目前保障房后期管理存在的一个大问题,就是缺乏法律保障。如果有人住进保障房就不退出,或者骗购保障房不退回的,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不交租金的承租家庭,也只能依据合同起诉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内务司法办公室主任李小娟也表示,目前各类保障房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住房是老百姓的基本人权,要做到穷人至少有房子住。

李小娟说,外地有些记者跑到一些经适房里面去采访,但实际上,那些房子的房主把房租出去了,这说明分配制度出了问题。政府首先要有一个基本保障制度,保障分配公平,保障住房基本需求,这不排除有钱人住稍微豪华点或宽敞点的房子,但要让穷人也住得起房,让大家有一个稳定的预期。

专家观点 保障住房从民生到居住权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高喜善称,已经确定列入立法规划的住房保障条例,未来应当明确几方面内容,即地方政府的责任、居住权的高度保障以及住房保障内涵、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

“地方政府在保障房建设方面一向缺乏动力,迫于国家的严密监察和保障任务问责制,目前各地政府均尽力参与保障房建设,但不将政府保障公民住房的责任法制化,就难以保证换届的政府会一如既往地积极开展保障房建设。”作为专家组成员,高喜善认为,住房保障地方立法建立后,北京市未来的住房保障工作将必须对人大负责,接受监督。

高喜善指出,我国对于公民的住房问题历来比较重视,然而在对居住权的立法确认上却仍显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对居住权以及对住房弱势群体进行住房保障的明确规定,致使有关部门没有将居住权当做一项国家对住房弱势群体负担的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看待,不利于对公民居住权的保障。因此,我国宪法应将居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同时北京市住房保障条例中,应该将住房保障这个民生问题上升到保障个人居住权的高度上。

高喜善认为,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住房保障内涵、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准入退出和惩罚机制等各项内容,更是条例中不可或缺的。他强调,需结合北京实际情况,确定住房保障内涵、准入机制、退出机制和惩罚机制等内容,同时理清保障房体系和商品房体系的划分,并予以固化。

此外,高喜善认为,通过住房保障立法,明确政府的保障职能,可确保政策的延续性与稳定性。如此前佛山“限购”政策松动又收紧,引发社会对政策制定是否存在“朝令夕改”的讨论,而住房保障如果实现立法,将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即使发生,政府相关部门也应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住房保障立法为地方政府依法执政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手段,避免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工作开展过程中盲目摸索,相关做法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或缺乏支撑。

推荐阅读:

海亮·滨河壹号展示中心1月26日开放伊真集团第七届员工运动会 1.26日盛大开幕

2013兰州新区计划招商引资实际利用资金完成1000亿陕西房姐被爆光房产达12套

房产税试点两年成绩佼佼 是否扩大试点未定聚焦:兰州两会代表热议保障性住房

甘肃购房合同"闹哄哄"不合格被判赔差价综合体发力 广武门老城迎来新轮城市化

明媚暖意迎楼市春天 2013兰州开盘楼盘"暖风"来袭8000以下盘让你轻松做"房姐"

【查看搜房视频新闻】

>>>进入论坛发表看法精彩楼市资讯 尽在搜房查看兰州所有楼盘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