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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可通过"先租后售"购买公租房

生活新报   2012-03-16 11:04

[摘要]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上旬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公租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者,可以通过“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记者昨日从云南省住建厅获悉,《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本月上旬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公租房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对于符合条件的公租房申请者,可以通过“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公租房确定以40平方米为主

《办法》中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该符合: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

《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70%。此外,《办法》明确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

对于公租房的退出机制管理,省住建厅表示将分情况而定。一是可以按“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二是廉租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三是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由住户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廉租房租金不得高于成本租金

对于城镇廉租房而言,住房一般应按照一梯两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或一梯三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等户型合理设计(高层或4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可在满足采光、通风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户数),确保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限度方便住户。

我省规定廉租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档核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800元(含800元),按成本租金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为800元至500元(含500元),按成本租金的80%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为500元至250元(含250元),按成本租金的60%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按成本租金的20%收取。若应缴租金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30%以上的,均减按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0%收取。

在廉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方面,原则上昆明市主城区按照10元-15元/平方米标准发放,除昆明以外的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市场租金较高的县城按7元-12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他县(市、区)按5元-10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经适房价格应当保本微利

对于那些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经济适用房,省住建厅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同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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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省住建厅还提出了6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渠道:

1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2 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3 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4 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5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6 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接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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