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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引矛盾 不要让爱人成最熟悉的陌生人

东南网  2011-10-14 10:12

[摘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由于该司法解释更加强调财产独立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们对婚姻价值观的新的思考。随着该司法解释的逐步实施,许多市民开始采用多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谨防一家人成最熟悉的陌生人,与此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延伸出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新的讨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由于该司法解释更加强调财产独立性,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人们对婚姻价值观的新的思考。随着该司法解释的逐步实施,许多市民开始采用多种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谨防一家人成最熟悉的陌生人,与此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延伸出一系列问题引起了新的讨论。

新解释出台后,社会掀起了“添名”潮

新司法解释出台后,社会上掀起了一股“添名”潮。房产证上“加名”之风尚未平息,在保单上添名又呈抬头之势。

据了解,随着房产分配逐渐清晰,很多人开始关心起离婚时保险资产应该如何分配。由于很多保单没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而保险产品的缴费期较长,甚至10年以上,期间投保者可能经历结婚、离婚等变化,法定受益人也可能出现相应的变化。为了维护利益,一些人要求在对方的保单上,把自己或者己方父母添加为受益人。

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相比房产加名手续麻烦还要收取费用,添加保险受益人相对容易很多,一般也没有什么费用。但需要注意,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正在面临离婚的人受冲击

无论是给房本添名还是给保单追加指定受益人,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些行为也都需要婚姻中的双方协商进行。但对于婚姻已经面临破裂的家庭,协商添名的可能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此,有市民抱怨称,让所有人突然都适用新解释简单地一刀切太不公平。

王娟曾向本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故事,王娟称,几年前结婚时,丈夫出钱在老家购置了房子,自己也拿出了差不多等值的嫁妆钱,几年后双方感情破裂,准备离婚时司法解释三出台了。王娟说,丈夫的房子如今已经到50万左右,而自己结婚时带来的嫁妆钱由于补贴家用以及经营不善等已经所剩无几,这个时候如果离婚丈夫拿走房子,自己实际上会一无所有。

王娟认为,前几年正是房价飞涨的阶段,错过了这个时机如今很难再买得起房子,这种情况下,对于既成事实和做法,简单地用新法去硬套肯定会伤害很多人,新法实施能不能划分时间段,新人新办法,老人老规矩呢?

有人认为,历史造成的问题不该让自己现在买单

与王娟的观点类似,李女士同样对新司法解释有所抱怨。让李女士颇为不满的是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会让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现在住的房子是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如果离婚,自己很有可能分不到房子。李女士与丈夫1996年结婚,由于没有购买新房夫妻两人一直住在男方母亲的房子里。1999年,李女士婆婆的单位进行房改,李女士和丈夫出资替婆婆买下了房子产权,并登记在婆婆名下。由于是婚后购买,并且是李女士和丈夫共同出资,她一直认为如果离婚自己能够分得一半的产权。但新解释出台后,李女士傻了眼,因为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李女士说,当时购买时尽管便宜但也是我们夫妻俩拿出几乎所有积蓄购买的,如果知道没有自己的份额,我宁愿再添些钱购买商品房。如今这套房屋早就为天价,这个时候如果只是按债权处理自己肯定不能接受,当初自己出资那点钱现在连一两个平方都买不到,还给自己又有什么用。

实际上,不少像王娟、李女士一样面临家庭破裂的女性都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还是只限于新法颁布实施后所成立的婚姻关系?如果以往的婚姻也适用新法律,会不会显得不公平。对此,记者采访了部分专家学者,他们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司法解释三时间溯及力引争议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婚姻家庭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介绍说,王娟和李女士提出的问题涉及到新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这也正是最近很多律师同行在热议的焦点问题之一。

杨晓林称,按照法理和民法一般原理,新的法律及具有准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其时间效力范围应该是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这是法律的行为规范作用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必然要求。这在《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也有明确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但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这等于又确定了一个新的时间效力标准,即一审受理时间标准。

杨晓林说“有意思的是,在此前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里,也规定了跟解释二同样的标准,也是适用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但是正式的解释里却去掉了这一条,在本身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这一模糊处理难免引起人们的质疑。”

有没有确立新的时间标准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对此,北京市婚姻家庭法律委员会委员李佩璇律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佩璇认为,司法解释二的条款生效后,法官在一段时间内需要用两个标准来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即2004年4月1日起受理的案件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以后审理2004年3月31日前(含本日)受理的老案件,适用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司法解释三生效后,法官在2011年8月13日以后只使用新司法解释这一个标准来审理婚姻家庭案件。

有律师认为,司法解释二里最后两条实际上相互冲突,司法解释三没有规定新的时间效力标准是一种改进

不过,有律师并不同意上述看法,该律师告诉记者,司法解释三中去掉了“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这一效力标准恰恰是一种进步。该律师举例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即提出了上述的时间效力标准又规定“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这两条实际上是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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