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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试行共有产权廉租房:先租后售 租售并举

兰州晨报  作者:梁峡林  2011-01-04 09:32

[摘要]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甘肃省廉租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12月29日起,廉租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出售或转让廉租房。

为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廉租房共有产权管理,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甘肃省廉租房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12月29日起,廉租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出售或转让廉租房。

《试行办法》明确,廉租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国有产权由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廉租房建设的补助资金以及土地、税费优惠等政策性补助形成,保障对象私有产权由符合享受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购买所得。廉租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并举,实施共有产权管理。通过国家政策扶持和保障对象个人尽力,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比例,由市州政府根据国家扶持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确定。保障对象购买廉租住房的部分产权时,可以根据其支付能力及付款方式确定产权比例。一次性付款的,可取得廉租房个人份额的全部产权;确因特殊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款的,可以根据其支付数额确定产权比例。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补偿拆迁费。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与廉租住房配售对象签订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购房人的权利及义务、购房款支付、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廉租住房配售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到房屋登记部门统一办理廉租住房所有产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廉租住房”和有限产权比例。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强廉租住房配售后的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转让、置换、抵押、赠予等。有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售价购回,用作廉租住房房源。保障对象未按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或者违规使用的,由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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