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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黑房子八月起集中解决

房地产门户房天下   2010-07-28 09:07

[摘要] 兰州市将集中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时间为今年8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

兰州市将集中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时间为今年8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

“在这一次集中解决工作中,全市符合条件的房屋将会全部办上产权证。”在7月12日兰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副市长俞敬东表示,兰州市将从今年8月1日至明年12月31日集中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单位自建房等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所有人终将拿到产权证。

何为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究竟何为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呢?记者了解到,由于建设功能调整、规划变更、道路建设、建设单位撤销、破产,以及欠缴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存在违规行动等诸多原因,兰州市的部分群众在购房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这些原因被统称为历史遗留问题。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使得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在其户口迁移和子女上学等方面产生许多影响。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兰州市提出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的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多还旧账,不欠新账。

市长挂帅解决疑难问题

俞敬东表示,兰州市已组成9个工作小组正在对全市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情况进行全面摸底。“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市政府已成立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担任。”俞敬东表示,各相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月将召开一次协调会,以研究解决重大、疑难等问题。“政府之所以要成立高规格的工作机制,就是要一次把问题解决好。”据悉,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将由副市长俞敬东具体负责。

俞敬东指出,在集中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兰州市今后还将建立健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对违法建设进行综合治理,遏制违法建设的势头,杜绝违法建设事件的发生,限度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类“黑户”房快去申办房产证

办理时限: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兰州市政府承诺:按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全部办理

据兰州市房管局的调查,目前,全市未登记所有权的房屋面积占到全市房屋总量的9%。昨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年8月1日开始到明年年底,兰州市将着力解决商品房等四类房屋“黑户”问题。为此,兰州市成立了由兰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任指挥长的工作指挥部。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兰州市副市长俞敬东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只要市民或单位按时申报,符合条件的将保证全部办理。

解决方案

方案一 商品房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城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4.对属于违规建设且未经处理的,由规划、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后,房产部门按规定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其在市内投资的其他项目一律停办审批手续;在停止审批其涉及的项目手续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证照、资质等在年审中不予受理、审核,直至注销其开发资质;同时,对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中,在媒体公开曝光。

方案二 经适房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3.对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超标部门按购房当年省政府发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持缴税凭证,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方案三 单位自建房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兰州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兰州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单位在划拨土地上自建的存量,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上市转让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代收成交价1%(买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方案四 房改房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它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和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遗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方案五 其他问题

1.营业执照或开发资质已被注销的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由购房人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2.企事业单位因改制、撤销不存在的,其所向社会销售的房屋,属于划拨土地的,由买卖人补交1%的土地出让金,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土地属有偿使用的,持购房合同、付款凭据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3.同一幢楼房中,已有部分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判办证的除外),其余房屋按当时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对拆迁还建楼,因建设手续不全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区拆迁办出具确系被拆迁人的证明,拆迁单位出具质量、产权明晰的承诺,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拆迁单位不存在的,由拆迁户交纳综合费用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5.将电梯井改建到房屋套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单位自建房,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服务小贴士

受理范围:200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且购房人入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

办理时限: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办理程序:采取“一门受理,分别办理”的工作方法。产权人(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递交材料,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研究,经审查同意后,到房屋管辖和原始档案所在区域的相应登记机构,按照房屋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地点: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房地产大厦13楼

联系人:吴彤韩俊珍

联系电话:4607333-8247、8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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